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市滩涂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