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
(一)自获准圈围滩涂之日起满两年,无正当理由未圈围的;
(二)擅自改变滩涂使用范围、用途,情节严重的;
(三)拒不缴纳滩涂使用费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