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滩涂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其中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者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