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对在滩涂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以及科学研究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