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国家因国防、防汛或者重大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法收回滩涂使用权的,原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合理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