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具有护滩保岸的义务,汛期应当服从所在地的区、县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