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开发利用滩涂时,未经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拆除已失去功能的护滩、保岸、促淤工程设施;(二)在滩涂上割青、放牧;(三)在滩涂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