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开发利用滩涂时,未经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拆除已失去功能的护滩、保岸、促淤工程设施;
(二)在滩涂上割青、放牧;
(三)在滩涂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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