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口、东海和杭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的滩涂。现有港区以及国家和本市确定的规划港区除外。
本条例所称开发利用滩涂,是指滩涂的促淤、圈围、利用和保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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