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审核 第十条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审核 第十条 国家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特种行业或者公共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