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审核

第十二条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审核 第十二条 已经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许可证》的单位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单位名称、核定的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发证的公安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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