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审核

第十三条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审核 第十三条 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接受原发证公安部门的年度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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