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审核 第十三条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审核 第十三条 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接受原发证公安部门的年度审核。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