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十四条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十四条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单位聘用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或者务工证明,境外人员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