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十六条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十六条 经营旅馆业的,应当执行住宿登记、访客管理、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旅馆内不得存放危险物品、违禁物品;
(二)旅馆内不得从事色情、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三)建立或者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保安部门或者保安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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