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十八条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十八条 经营印刷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承印验证登记、监印监销、保管、保密和发货等制度;
(二)不得承接有危害国家安全、封建迷信、色情或者淫秽内容的印刷业务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的其他印刷业务;
(三)不得超出许可范围承接印刷业务;
(四)承接特种印件印刷业务时,须查验由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准印证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