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十九条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十九条 经营旧货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收购、寄售、典当和拍卖验证登记制度;
(二)不得收购、寄售、承典、承当或者拍卖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物品;
(三)不得超出许可范围收购废旧物品;
(四)不得在铁路沿线、机场、码头、军事禁区以及冶炼加工企业附近,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物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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