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二十条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二十条 经营音像制品复制业的,在承接音像制品复制业务时,应当查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不得承接无批准文件的音像制品复制业务,不得承接有危害国家安全、封建迷信、色情或者淫秽内容的复制业务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的其他复制业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