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体育、旅游、文化广播影视、绿化、商业、卫生和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