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区、县公安部门和专业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