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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