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无偿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连续三年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
(三)在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为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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