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医疗临床用血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医疗临床用血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医疗临床用血应当执行输血技术规范,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积极推行成份输血和自身输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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