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医疗临床用血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医疗临床用血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医疗临床用血应当执行输血技术规范,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积极推行成份输血和自身输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