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医疗临床用血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医疗临床用血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拟订医疗临床用血计划,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经市血液管理机构批准后安排医疗临床用血。
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市供血的情况,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计划进行调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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