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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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第二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本市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单位和公民应当自觉参与献血活动...
第四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管辖范围内的献血工作,负责制定和下达年度献血计划,保证献血工作经费,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
第六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本市年度献血计划,督促、检查献血计划的...
第七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献血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市年度献血计划,拟订本区、县的年度...
第八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血液管理机构,承担管辖范围内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各级财政、物价、教育、人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行政部门应当按...
第十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本市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三章 献血管理
第十一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献血管理 第十一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市的医疗临床用血需求量和适龄公民人数,拟订本市年度献血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至区、县人民政...
第十二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献血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的适龄公民(含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献血,保证本单位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第十三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献血管理 第十三条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可以由所在单位组织献血,也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向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登记...
第十四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献血管理 第十四条 本市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现役军人率先献血的具体办法,由市...
第十五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献血管理 第十五条 市或者区、县血液管理机构指定的采供血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对献血的公民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对检查合格者发给献血健康...
第十六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献血管理 第十六条 采供血机构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七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献血管理 第十七条 采供血机构应当向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
第十八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献血管理 第十八条 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应当向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市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完成献血计划证书...
第十九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献血管理 第十九条 禁止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禁止雇佣他人冒名献血。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完成献血计划证书或者无偿献血证书...
第四章 采血和供血
第二十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采血和供血 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采血、供血许可制度。
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血、供血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采血和供血 第二十一条 采供血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设置采供血机构,必须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采血和供血 第二十二条 采供血机构采血时应当核对献血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献血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采血和供血 第二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无法及时提供急救所需血液的,必须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实施急救的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严格遵...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采血和供血 第二十四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
第五章 医疗临床用血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医疗临床用血 第二十五条 本市实行公民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互助和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
在本市献血的公民(以下称本市献血者)...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医疗临床用血 第二十六条 本市献血者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书用血。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医疗临床用血 第二十七条 有工作单位的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所在单位的完成献血计划证书用血。
有工作单位的适龄健康公...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医疗临床用血 第二十八条 无工作单位的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家庭成员中本市献血者的无偿献血证书和户口簿或者有关证明向...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医疗临床用血 第二十九条 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无工作单位的公民因本人及其家...
第三十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医疗临床用血 第三十条 急救病人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应当先提供所需血液,病人及其家庭成员或者其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用...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医疗临床用血 第三十一条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应当退还单位或者公民交纳的用血互助金:
(一)单位在...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医疗临床用血 第三十二条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本市献血者及其无工...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医疗临床用血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拟订医疗临床用血计划,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经市...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医疗临床用血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到市血液管理机构指定的采供血机构领取血液,并严格遵守血液储存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医疗临床用血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医疗临床用血应当执行输血技术规范,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积极推行成份输血和自身输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无偿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连...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完成献血计划证书或者无偿献血证书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该证件,并处以五百...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采供血机构违反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病人医疗临床用血前未核对本条例规定的用血证明和有关证件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献血工作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罚没...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公民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外省市来沪就医的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参照本条例公民医疗临床用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在本市的外国公民、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参加献血;需要医疗临床用...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在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及其无工作单位的家庭成员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施行前...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28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