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28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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