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在本市的外国公民、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参加献血;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用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