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上海市献血条例
›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公民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外省市来沪就医的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参照本条例公民医疗临床用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在本市的外国公民、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参加献血;需要医疗临床用...
← 查看《上海市献血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