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外省市来沪就医的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参照本条例公民医疗临床用血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