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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