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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