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