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献血工作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