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本市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单位和公民应当自觉参与献血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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