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本市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单位和公民应当自觉参与献血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