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管辖范围内的献血工作,负责制定和下达年度献血计划,保证献血工作经费,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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