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献血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市年度献血计划,拟订本区、县的年度献血实施计划,安排、指导和督促献血实施计划的落实;
(二)负责本区、县所属的采供血机构采血、供血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献血、医疗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四)实施奖励和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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