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各级财政、物价、教育、人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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