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血液管理机构,承担管辖范围内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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