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血液管理机构,承担管辖范围内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