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上海市献血条例
›
第十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本市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八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血液管理机构,承担管辖范围内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九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各级财政、物价、教育、人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行政部门应当按...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十一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献血管理 第十一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市的医疗临床用血需求量和适龄公民人数,拟订本市年度献血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至区、县人民政...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十二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献血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的适龄公民(含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献血,保证本单位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 查看《上海市献血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