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献血管理
第十二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献血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的适龄公民(含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献血,保证本单位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地区内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含外来暂住人员)参加献血,保证本地区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献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地区内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含外来暂住人员)参加献血,保证本地区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献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