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献血管理 第十四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献血管理 第十四条 本市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现役军人率先献血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会同驻沪部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