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献血管理 第十六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献血管理 第十六条 采供血机构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