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献血管理

第十八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献血管理 第十八条 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应当向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市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完成献血计划证书。
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能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可以发出限期完成献血计划通知书;逾期仍未完成献血计划的,可以按照未完成计划献血量等量用血费的五倍,对其征收献血补偿金。
献血补偿金应当用于发展献血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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