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献血管理 第十九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献血管理 第十九条 禁止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禁止雇佣他人冒名献血。禁止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完成献血计划证书或者无偿献血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