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采血和供血 第二十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采血和供血 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采血、供血许可制度。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血、供血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