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上海市献血条例
›
第十七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献血管理
第十七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献血管理 第十七条 采供血机构应当向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十五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献血管理 第十五条 市或者区、县血液管理机构指定的采供血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对献血的公民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对检查合格者发给献血健康...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十六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献血管理 第十六条 采供血机构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十八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献血管理 第十八条 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应当向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市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完成献血计划证书...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十九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献血管理 第十九条 禁止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禁止雇佣他人冒名献血。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完成献血计划证书或者无偿献血证书...
← 查看《上海市献血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