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上海市献血条例
›
第二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一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本市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单位和公民应当自觉参与献血活动...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四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 查看《上海市献血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