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医疗临床用血 第三十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医疗临床用血 第三十条 急救病人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应当先提供所需血液,病人及其家庭成员或者其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用血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