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医疗临床用血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医疗临床用血 第二十六条 本市献血者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书用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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