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医疗临床用血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医疗临床用血 第二十六条 本市献血者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书用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