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医疗临床用血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医疗临床用血 第二十五条 本市实行公民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互助和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
在本市献血的公民(以下称本市献血者)有优先用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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