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采血和供血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采血和供血 第二十四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