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采血和供血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采血和供血 第二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无法及时提供急救所需血液的,必须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实施急救的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严格遵守采血操作规程和制度,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