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九条 干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当通过发电、供热等方式进行利用。在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下,鼓励对炉渣、飞灰等进行综合利用,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协同处置干垃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